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

法令規章

重申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(含兼任行政職務者)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相關規範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主旨:重申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(含兼任行政職務者)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相關規範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 
一、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,且上述人員非屬公務員經商兼職查核平台查核對象,銓敘部亦不再辦理勾稽查核。
二、請各校依「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」定期查核,並持續於新進人員到職時確實宣導兼職兼課規定。
三、本局已配合前開法規,製作下列表單,供各校人事單位參考運用並自行留存控管:
(一)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。
(二)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兼職申請書。
四、檢送前揭調查表及申請書各1份。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9-29|

{{ $t('FEZ005') }} 14|